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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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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

    (一)总则

      1、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在其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咨询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咨询师应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咨询服务所需的有关知识,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与专业职能的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与职能范围的事情。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目的是使来访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咨询师应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为访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性取向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收费标准、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与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使用冲击疗法、催眠疗法、长期精神分析等技术)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认识自己在咨访关系中的职业角色对来访者构成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不允许心理咨询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的潜在危险;

      3、心理咨询师要清楚的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例如与来访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以确保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来访者造成危害;

      4、心理咨询师不得与当前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与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与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

      5、心理咨询师在与某个来访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来访者造成伤害的可能,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6、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7、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来访者的咨询服务水平。

     

    (四)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在遇到上述中的(1)、(2)与(3)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4)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5、心理咨询师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与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6、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与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即告知、自愿以及能力。告知是指在来访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心理咨询师有义务与责任告知来访者以下情况: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范围等,如果来访者在没有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做出知情同意,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同意;自愿是指来访者做出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诱或胁迫,其决定是自愿自主的;能力是指来访者作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1、心理咨询师需要在建立咨询关系的初期,向来访者告知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的范围等,并为来访者提供充分的机会询问并且对其问题给予回复;

      2、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使用尚未广泛认可的治疗技术时,心理咨询师需要告知对方有关该咨询技术的发展状况、可能的潜在风险等;

      3、当为来访者提供服务的咨询师正在处于接受培训的阶段,而且由其督导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时,那么作为知情同意程序的其中一个部分,需要向来访者告知该咨询师正在处于培训阶段,并且在其督导监督下进行操作的事实;

      4、任何时候来访者都有权终止咨询或更换咨询师;

      5、如果来访者的确没有法律责任能力做决定,但又必须进行心理咨询时,可以请监护人采用替代同意的形式。

     

    (六)关于咨询的中断

      咨询的中断是指在咨询期间因咨询师个人原因暂时停止咨询。

      1、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咨询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2、除非来访者或者第三方付酬人员提出不需要的情况,心理咨询师在中断咨询之前,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向来访者提供有关其他选择性咨询方式的建议。

     

    (七)关于咨询的终止

      咨询的中止是指经过商定,心理咨询师停止向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与来访者结束咨询关系。

      1、在有迹象表明来访者不再继续需要咨询服务或者后续服务对其没有益处时,心理咨询师可以结束咨询;

      2、如果心理咨询师受到来访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威胁,或者继续治疗可能会危及到心理咨询师的安全时,那么心理咨询师可以终止咨询。

     

     

    (八)关于心理咨询案例资料的保存与处理

      心理咨询师须确保案例资料的安全,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1、来访者的案例资料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案例文件夹应关闭,来访者的名字不应显露在外面; 2、心理咨询师不应该把咨询记录及草稿随便丢弃在垃圾堆里,而应撕碎或销毁;

      3、如果把处于保密状态的咨询记录输入电脑,应该加用密码或其他保密技术,避免被他人辨认或窃取;

      4、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九)关于心理测评

      心理咨询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与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咨询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与文化背景;心理咨询师应通过发展与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与职业测量工具来帮助来访者。

      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使来访者受益,心理咨询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2、心理咨询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与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3、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与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来访者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心理咨询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心理咨询师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与局限性做出说明,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5、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与测验项目)与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十)关于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责任

      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心理咨询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与发现,在专业界限与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咨询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与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1、心理咨询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与督导的经历与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2、心理咨询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与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与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心理咨询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心理咨询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5、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6、当心理咨询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与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与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7、当心理咨询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8、心理咨询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与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

     

    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由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伦理专业委员会制定,制定本《守则》旨在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服务工作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促使心理咨询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保证和提升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咨询师的权益,提升民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本《守则》亦为本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工作基础和主要依据。

     

     

     

    善行: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咨询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诚信: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以及各类媒体的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公正:心理咨询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及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其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专业关系

    心理咨询师应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 心理咨询师应公正地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

    2. 心理咨询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心理咨询师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如果伤害可避免或可预见,心理咨询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将伤害最小化;如果伤害不可避免或无法预见,心理咨询师应尽力使伤害程度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3. 心理咨询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规定恰当地收取专业服务费用。心理咨询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情况。

    4. 心理咨询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引发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

    5. 心理咨询师须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咨询师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及其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可能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或替其做重要决定。

    6. 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认识其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寻求专业服务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 心理咨询师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的不利影响,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危害。

    8. 心理咨询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沟通与交往。心理咨询师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者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9. 心理咨询师在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三年后如果发展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可查证的书面记录。

    10. 心理咨询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了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果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心理咨询师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例如,因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咨询师不得与自己的朋友和亲人建立专业关系。

    11. 心理咨询师不得随意中断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心理咨询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适当安排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

    12. 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在和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13.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无法获益,心理咨询师应终止这种专业关系。若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或相关人士的威胁或伤害,或寻求专业服务者拒绝按协议支付专业服务费用,心理咨询师可以终止专业服务关系。

    14. 本专业领域内,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咨询师应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心理咨询师开始服务时,如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

    15. 心理咨询师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同行(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心理咨询师应与相关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16. 在机构中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心理咨询师未经机构允许,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为个人接诊的来访者。

    17. 心理咨询师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18. 心理咨询师应清楚了解寻求专业服务者赠送礼物对专业关系的影响。心理咨询师在决定是否收取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心理咨询师决定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知情同意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资质及理论取向。

    1. 心理咨询师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自己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介绍收费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情况以及保密界限。心理咨询师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过程。

    2. 心理咨询师应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下列相关事项:(1)心理咨询师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工作理论取向;(2)专业服务的作用;(3)专业服务的目标;(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7)心理测量与评估的意义,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3. 在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人员工作时,心理咨询师应当在专业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

    4.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心理咨询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后,联系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并与他们进行沟通,以更好地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服务。

    5. 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心理咨询师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隐私权和保密性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1. 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 遇到2.(1)2.(2)的情况,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遇到2.(3)的情况,心理咨询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他们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4. 心理咨询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心理咨询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等。

    5. 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应隐去可能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6. 心理咨询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7. 如果由团队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服务,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只有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受到保护时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专业胜任力和专业责任

    心理咨询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以科学研究为依据,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评估、咨询、治疗、转介、同行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心理咨询师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胜任力,促进个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1. 心理咨询师应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

    2. 心理咨询师应规范执业,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

    3. 心理咨询师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参加专业培训,了解专业工作领域的新知识及新进展,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 心理咨询师应关注自我保健,警惕因自己的身心健康问题伤害服务对象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或者限制、中断、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5. 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心理咨询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部门。

    6. 心理咨询师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心理咨询师为社会提供自己的部分专业工作时间做低经济回报、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

     

    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测量与评估是咨询与治疗工作的组成部分。心理咨询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中的意义和作用,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1. 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其使用不应超越服务目的和适用范围。心理咨询师不得滥用心理测量或评估。

    2. 心理咨询师应在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适当专业知识和技能后,实施相关测量或评估工作。

    3. 心理咨询师应根据测量目的与对象,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经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若无可靠信度、效度数据,需要说明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

    4.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和获得测量与评估结果的权利,在测量或评估后对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避免寻求专业服务者误解。

    5. 未经寻求专业服务者授权,心理咨询师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或机构泄露其测验和评估的内容与结果。

    6.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和测验项目等)和其他评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专业人员泄露或提供不应公开的内容。

     

    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1. 心理咨询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旨在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2. 心理咨询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3.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4.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5. 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应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6. 承担教学任务的心理咨询师应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7. 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咨询师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瞒。心理咨询师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和福祉。心理咨询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8. 担任督导任务的心理咨询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心理咨询师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时,心理咨询师应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9.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10. 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心理咨询师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不得与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

    11. 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应清楚认识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12.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者的资质;他们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应事先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意。

    13.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咨询师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为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心理咨询师有责任本协会工作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研究和发表

    心理咨询师应以科学的态度进行研究,以增进对专业领域相关现象的了解,为改善专业领域做贡献。以人类为被试的科学研究应遵守相应的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1. 心理咨询师的研究工作若以人类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心理咨询师应负责被试的安全,采取措施防范损害其权益,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若研究需得到相关机构审批,心理咨询师应提前呈交具体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2. 心理咨询师的研究应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

    3. 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1)有理由认为不会对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包括①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②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其答案未使被试触犯法律、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且隐私得到保护;③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相关因素研究,不会危及被试的职业,且其隐私得到保护。(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4. 被试参与研究,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的权利,并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在适当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心理咨询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对照组时,需适当考虑对照组成员的福祉。

    5. 心理咨询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研究结果必要、且无其他方法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适当说明。

    6. 禁止心理咨询师和当前被试通过面对面或任何媒介发展与性或亲密关系相关的沟通和交往。

    7. 撰写研究报告时,心理咨询师应客观地说明和讨论研究设计、过程、结果及局限性,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并声明利益冲突;如果发现已发表研究有重大错误,应更正、撤销、勘误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公开纠正。

    8. 心理咨询师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对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试的书面授权),妥善保管相关研究资料。

    9. 心理咨询师在发表论著时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应按照学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注明原著者及资料来源。

    10. 心理咨询师若采用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案例进行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确保隐匿了可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若涉及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案例报告,应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11. 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期刊或已出版著作,心理咨询师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情况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多家期刊投稿。

    12. 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咨询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著述应以适当方式注明全部作者,心理咨询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或出版。对研究著述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方式明确声明。论著主要内容源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13. 心理咨询师审阅学术报告、文稿、基金申请或研究计划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心理咨询师应审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材料,并避免审查工作受个人偏见影响。

     

    远程专业工作(网络/电话咨询)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远程专业工作的局限性,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远程专业工作与面对面专业工作的差异。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选择是否在接受专业服务时使用网络/电话咨询。远程工作的心理咨询师有责任考虑相关议题,并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

    1. 心理咨询师通过网络/电话提供专业服务时,除了常规知情同意外,还需要帮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1)远程服务所在的地理位置、时差和联系信息;(2)远程专业工作的益处、局限和潜在风险;(3)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处理方案;(4)无法联系到心理咨询师时的应急程序。

    2. 心理咨询师应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电子记录和远程服务过程在网络传输中保密的局限性,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相关人员(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和咨询过程。心理咨询师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例如设置用户开机密码、网站密码、咨询记录文档密码等)来保证信息传递和保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心理咨询师远程工作时须确认寻求专业服务者真实身份及联系信息,也需确认双方具体地理位置和紧急联系人信息,以确保在寻求专业服务者出现危机状况时可有效采取保护措施。

    4. 心理咨询师通过网络/电话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互动并提供专业服务时,全程应验证寻求专业服务者真实身份,确保对方是与自己达成协议的对象。心理咨询师应提供专业资质和专业认证机构的电子链接,并确认电子链接的有效性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

    5. 心理咨询师应明白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保持专业关系的必要性。心理咨询师应与寻求专业服务者讨论并建立专业界限。当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心理咨询师认为远程专业工作无效时,心理咨询师应考虑采用面对面服务形式。如果心理咨询师无法提供面对面服务,应帮助对方转介。

     

    媒体沟通与合作

    心理咨询师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和自媒体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开展(讲座、演示、访谈、问答等)心理服务的过程中,与媒体相关人员合作与沟通中需要遵守下列伦理规范。

    1. 心理咨询师及其所在机构在与媒体合作前应与媒体充分沟通,确认合作方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性质与专业伦理,提醒其自觉遵守伦理规范,承担社会责任。

    2. 心理咨询师应在专业胜任力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经历、工作经验与媒体合作,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3. 心理咨询师如与媒体长期合作,应特别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与合作方签署包含伦理款项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目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等。

    4. 心理咨询师应与拟合作媒体就如何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个人隐私商讨保密事宜,包括保密限制条件以及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信息的备案、利用、销毁等,并将有关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并告知其媒体传播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在媒体上进行自我暴露、是否签署相关协议。

    5. 心理咨询师通过(电台、电视、出版物、网络等)公众媒体从事课程、讲座、演示等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解释、分析、评论、干预时,应尊重事实,基于专业文献和实践发表言论,言行皆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防止误导大众。

    6. 心理咨询师接受采访时应要求媒体如实报道。文章发表前应经心理咨询师本人审核确认。如发现媒体发布与自己个人或单位相关的错误、虚假、欺诈和欺骗的信息,或其发布的报道属断章取义,心理咨询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媒体予以澄清、纠正、致歉,以维护专业声誉,并保障受众利益。

     

    伦理问题处理

    心理咨询师应在日常专业工作中践行专业伦理规范,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心理咨询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与相关人员直接而开放地沟通,必要时向督导及同行寻求建议或帮助。本协会伦理专业委员会设有伦理工作组,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接受伦理投诉,并处理违反伦理守则的案例。

    1. 心理咨询师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伦理守则,缺乏相关知识、误解伦理条款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理由。

    2. 心理咨询师一旦觉察自己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有误解,应尽快采取措施改正。

    3. 本协会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冲突,心理咨询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符合专业伦理,并努力解决冲突。如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心理咨询师应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4. 如果心理咨询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协会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心理咨询师需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有按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心理咨询师应在坚持伦理规范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5. 心理咨询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规劝;规劝无效则通过适当渠道反映问题。如其违反伦理行为非常明显,且已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解决途径,心理咨询师应当伦理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维护行业声誉。心理咨询师如不能确定某种情形或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伦理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6.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配合伦理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调查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并采取行动。心理咨询师应了解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申诉程序和规定。

    7. 伦理投诉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伦理守则相关条文为依据。

    8. 违反伦理守则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严重警告,被投诉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伦理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指定的惩戒性任务;(3)暂停注册资格,暂停期间被投诉者不能使用注册督导师、注册心理咨询师或注册助理心理咨询师身份工作,同时暂停其相关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推荐权、专业晋升申请等),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伦理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指定的惩戒性任务,如果不当行为得以改正则由伦理专业委员会评估讨论后,取消暂停使用注册资格的决定,恢复其注册资格;(4)永久除名,取消注册资格后,伦理专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册申请,并保留向相关部门通报的权利。

    9. 反对以不公正态度或报复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投诉。

     

    附:《守则》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相关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注重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研究,并治疗严重心理障碍(包括人格障碍)。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其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

    心理咨询(counseling):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与咨询专业人员运用咨询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帮助有心理困扰的求助者,以消除或缓解其心理困扰,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心理咨询侧重一般人群的发展性咨询。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与咨询专业人员运用临床心理学有关理论和技术,帮助与矫治心理障碍患者,以消除或缓解其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心理治疗侧重心理疾患的治疗和心理评估。

    心理咨询师(psychological consultant)是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督导师(supervisor):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咨询师培养工作、达到中国心理学会督导师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咨询师

    寻求专业服务者(professional service seeker):来访者(client)、精神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剥削(exploitation):个人或团体违背他人意愿或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或不当利用其所拥有的各种物质、经济和心理资源,谋取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welfare):个体、团体或公众的健康、利益、心理成长和幸福。

    多重关系(multiple relationships):心理咨询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社会关系。除专业关系外还有一种社会关系为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除专业关系外还有两种以上社会关系为多重关系。

    亲密关系(romantic relationship):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紧密情感联系,如恋人、同居和婚姻关系。

    远程专业工作(remote counseling):通过网络、电话等电子媒介进行、非面对面心理健康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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