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心理咨询行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心理咨询行业的管理,确保心理咨询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促进发育并完善心理咨询市场,提高心理咨询服务质量,维护来访者、心理咨询机构及心理咨询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心理咨询行业全面规范化管理,增强行业自律行为,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管理对象
1、依照法律、法规审批成立或颁发许可证的从事心理咨询机构。
2、从事心理咨询活动的人员;
二、管理范围及内容
1、心理咨询机构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遵守本方案,在从业过程中自觉遵守本方案的规定及本行业相关规定。
2、心理咨询机构及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对心理咨询行业的管理与监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3、心理咨询机构及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同业互助,创建品牌,共谋发展。
4、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每年组织对心理咨询机构和个人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或抽查。对先进心理咨询机构和个人提出表彰;对年度内投诉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心理咨询机构和个人提出警示或通报,并将结果公布于协会网站。
5、协会为心理咨询行业管理机构。协会办公室设举报投诉电话(0311-87816030),如咨询机构和人员有严重违反本方案的行为,协会常务理事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对该机构予以警示直至除名,并交由该机构的注册部门处理。
三、心理咨询机构
(一)所有心理咨询机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证经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协会为注册登记前的前置审核单位。
(二)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协会按照有关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制定的《心理咨询机构基本条件和要求》,作为建立心理咨询机构的必备条件。
(三)心理咨询机构在发布业务广告时,必须经协会审批,广告宣传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发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四)心理咨询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中不得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心理咨询机构应当选聘具有资质的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咨询服务,不具备从业资格或没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不得在该机构从事收费的心理咨询。
(六)心理咨询机构在聘用心理咨询人员时,应签订合同,合同中除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外,还应明确载明心理咨询人员的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公布于醒目位置,以保证来访者的合法利益。
(七)心理咨询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接受心理咨询服务的来访者出具合法的服务单据。
四、心理咨询人员
(一)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心理咨询的资质。
(二)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
(三)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与来访者签订咨询合约,以明确保密、收费、中止咨询、转介等相关责任界限。
(四)心理咨询人员应充分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五)心理咨询人员应按照《心理咨询师继续教育及注册管理制度》接受继续教育,根据自身专业方向及实际情况分别接受高级、中级或初级继续教育课程,由协会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六)建立心理咨询师年检注册制度,一般两年年检注册一次。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年检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行业作风、心理咨询数量及质量、咨询效果评估、继续教育等5项内容。未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心理咨询师仅包括继续教育一项。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心理咨询师有二项以上(含继续教育)不合格,未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年度继续教育未达标,将在年检注册时注明“本年度不得从事心理咨询”字样。
五、心理咨询室
(一)心理咨询室地点选择本着安静方便的原则,内部环境温馨、宁静、舒适、保密、安全。
(二)内部张贴心理咨询职业守则、规章制度、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挂图、咨询人员介绍、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门口应标明咨询开放时间。
(三)办公设施齐全,具备常用心理咨询工具,能满足心理咨询过程的基本要求。
(四)应具备常用的心理测量量表,如MMTI、16PF、EPQ、SCL-90、SDS、SAS、LES等。
(五)有统一而规范的咨询预约单和咨询记录表。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解释权属于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