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心理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心理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心理咨询的团体和个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负责心理咨询行业信息并负责发布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心理咨询相关信用信息是指与心理咨询信用直接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心理咨询信用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发布者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发布的主体与程序。各类心理咨询信息发布都要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核把关。全省的心理咨询信用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发布由区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由秘书处依法发布。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方面的有关信息依行业规定,依法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时间,由审定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发布形式可采用会议发布、文件发布、媒体发布、网上发布等形式。
第八条 协会应当加对心理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信用信息发布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