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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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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1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Hebei Counseling Psychologist Association”(缩写HCP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及专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相关心理学工作者或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和依法登记的、并具有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心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是发展心理咨询科学、心理咨询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大力推进心理咨询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广泛宣传“全生命周期健康理念,纯化健康人的心灵”的心理咨询理念,做好维护心理健康常识的普及工作。引导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咨询的相关人员,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发展心理咨询科学、保障人们的心理健康作出贡献。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为:石家庄市塔南路48号前程商务大厦13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心理咨询师从业规范和服务评价标准,督促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加快行业发展;

    (二)开展心理咨询师的执业认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壮大从业队伍,提高心理咨询师整体素质与执业水平;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心理咨询行风监督检查,开展对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评审和鉴定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理顺行业内外关系,促进业内团结,协调执业人员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五)加强与国家、各省市相关组织或团体的对接和联动,实现心理服务行业的融合发展,开发和利用心理咨询信息资源与平台,促进心理咨询服务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共享;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咨询师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心理咨询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开展心理咨询及应用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心理咨询和应用学科的发展;

    (八)依法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应用和心理咨询类相关科普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开展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援助活动,普及、推广心理科学,提高民众心理健康水平;

    (九)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应用领域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十)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工作任务或服务,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个人会员是协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第一款,同时具备第二至七款中的一款:

    (一)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热爱协会,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已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者;

    (三)已取得相关权威机构认定的心理健康辅导师、社区心理指导师等心理相关工作人员;

    (四)从事心理相关领域教学及研究的教师、专家、学者;

    (五)已取得心理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者;

    (六)心理相关专业在校学生;

    (七)心理学、心理咨询专业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集中进行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河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我庄严宣誓: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提高技能、遵纪守法、诚信自律、互勉共进、助人自助,开拓创新,奉献社会,为促进我国心理咨询事业的和谐、健康、持续、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二)接受协会领导,完成协会分配的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宣传协会,提高协会形象和美誉度;

    (四)向协会反映行业或促进协会发展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按级划分,会费每年不少于1000元。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首年缴纳200元,后四年免费;按年缴纳:100元/年;理事:首年缴纳300元,后四年免费;常务理事:首年缴纳400元,后四年免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当中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过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市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处理协会相关事宜;重大紧急事项有权先行处置,再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备案;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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